关于加强国家相关经济法律法规落实的提案
问题
很多外企通过不给授权、不供货、划分区域或行业经销商,限定客户只能向他们指定的公司以指定的高价采购产品,这种现象十分普遍。这是为了让他们指定的代理有足够的钱“做工作”,这是他们行贿的重要制度保证。这违反了国家反垄断法的第十三条中:“联合抵制交易;”和第十七条中:“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等条例。操纵市场价格,非健康经济市场所为,同时市场价格操纵极易滋生市场交易中的腐败问题,对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
鉴于以上问题,我建议:
附件:具体案例
北京中西公司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分液漏斗振荡机采购项目向埃朗科技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就分液漏斗振荡机(型号:MMV-1000W)进行了询价,随后该公司北京办事处给中西公司就提供的产品做了确切的报价,然而在中西公司投中此项目标要采购产品时此公司无理由拒绝给中西公司供货,并要求中西公司去厦门精艺兴业科技有限公司去采购此种产品。为确保按照采购项目的标准给采购单位提供到合适的产品,当北京办事处拒绝给中西公司供货后,中西公司联系到了厦门精艺兴业科技有限公司,结果该公司提供了高的离谱的价格,并且拒绝给中西公司供货。最后,经了解和调查发现原来北京办事处与厦门精艺兴业科技有限公司同属于上海埃朗科技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下一级代理商,而上海埃朗科技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为日本东经理化器械产品株式会社在中国的独资企业,也是此类分液漏斗振荡机的在中国的总代理,同时作为其下一级代理商的厦门精艺兴业科技有限公司也参加了采购项目的投标,但由于价格高等缘故最后没有中标,上海埃朗科技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作为日本东经理化器械产品株式会社此种产品的总经销商不但不监督其分销商的经济行为,反而与其一并也拒绝给中西公司提供此种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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